为进一步加强校(院)教师外出授课规范化管理,发挥好校(院)理论优势,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本着从实际出发、管理有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参加校(院)各类培训班次以外的教学活动均属外出授课。
二、教师外出授课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校姓党”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
三、教师外出授课是校(院)教研工作的延伸,代表着校(院)形象和整体水平。外出授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牢固树立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注重个人形象,严谨治学,认真授课,确保教学质量,积极维护校(院)声誉。
四、教师必须在保证完成校(院)内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不影响参加校(院)各项活动的前提下方可外出授课,每周二、四原则上不允许外出授课。确有特殊情况或校(院)委派的,须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五、校(院)安排的外出授课,由教务处联系教师进行外派,并履行报批手续;教师个人受邀外出授课的,由本人履行报批手续。
校级领导外出授课需经常务副校长批准,教研部主任外出授课需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并备案,教研部副主任外出授课需经教研部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并备案,其他教师外出授课需经教研部主任批准并备案。
教师外出授课均应填写《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外出授课申报备案表》,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教师因外出授课而影响了校(院)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或社会反映在教学态度、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经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不再外派授课。教师本人要对外出授课的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若教师未经申报或未获批准擅自外出的,发生各类问题,责任自负;属在工作日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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