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区各级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具体负责区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 位 类 别 设 置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
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岗位总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确定。对超编人员,经批准可采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办法,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调整后,对其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区属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十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区级为2.5:3.5:4,市级为1.5:3.5:5,县级为0.5:3.5: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可依据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筹确定。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全区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结合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二)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技术含量高、操作技能强的领域设置,应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第二十五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者;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者;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者;自治区“313”人才计划第一层次入选者;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管理和控制。
(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资格考核。
(三)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第三十条 跨岗位类别转岗的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条件。
第六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要充分体现每个工作岗位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以及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单位人员结构优化,推动单位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应涉及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以及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
2、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和依据,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3、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设置的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
4、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单位落实岗位设置方案的办法,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设置过渡性岗位问题的说明,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逐步消化到位的措施,对逐步完善岗位设置制度的工作安排等。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审核表时,单位需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
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
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构签发的超职数领导人员任职通知书;
3、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4、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5、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岗位设置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
3、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组织竞争上岗、实施岗位聘用、安置未聘人员、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等);
4、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
5、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机构应由单位领导、组织、人事、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6、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单位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方案通过后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六)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已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岗位设置方案须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正常管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审批。
第七章 岗 位 聘 用
第三十七条 岗位聘用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岗位聘用办法,并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应保证现有人员严格按照现聘任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二条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范岗位设置,并调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管理人员(职员)原则上可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在同级岗位上高聘一个等级。
第八章 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开展公开招聘、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系统调查制度。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市、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作为给各市、各部门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职数)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涉及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经费问题,按照现行经费渠道执行。
第五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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