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领导干部上讲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4-2018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讲台,包括区内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讲台,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平台、中心组学习平台等。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主要为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的厅级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属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授课的主要内容应依据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发展大局和干部需求,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特点,特别是注重以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来设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实践经验丰富、了解实际全面深入的优势,把在工作中的有效措施、成功经验和深刻体会传授给学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授课以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主题党课、交流研讨等形式为主,为干部或学员阐明形式、解析政策、剖析案例、传授经验、释疑解惑。根据需要,可采取视频直播、课件上网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授课覆盖面。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本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讲课的人次比例不低于班子成员总数的1/3。自治区(地级市)直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在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授课,积极接受各级培训机构授课邀请,每年每个班子参与授课的人次比例不低于班子成员总数的1/3。
市、县(市、区)其他领导干部和市、县(市、区)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接受邀请,为各级党校、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授课。
第六条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授课,积极带动和支持班子其他成员上讲台,督促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上讲台。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同级(上级)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讲课,每人每年至少1次。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2年为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授课至少1次。各地各单位须以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推动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上讲台授课。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上讲台的宏观指导、统筹安排和审核把关。各级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领导干部上讲台的具体实施。每年初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各类培训项目特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工作领域和专长,专门给有关领导干部预留一定比例的授课任务指标,并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研究提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授课计划,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安排领导干部到党校授课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全区党校系统专兼职教师师资总库和市、县党校师资分库中的兼职领导干部;做好领导干部授课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将领导干部上讲台情况纳入日常教学评估,及时向授课领导干部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条对安排到党校或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授课的领导干部,应由有关党校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课酬。
第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加强自我管理和提升,紧密结合培训需求、工作实际和干部特点,加强学习积累,注重调查研究,勤于总结思考,切实增强授课的思想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授课艺术,不断提高授课技巧,不断增强授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各地各单位应注重及时发现和培养一批上讲台授课效果好的领导干部,对其中授课质量高、学员反映好的领导干部,应推荐给上级组织部门和党校,纳入全区党校系统师资总库和市、县党校师资分库。
第十条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抓好工作抓实工作。每年年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本年度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上讲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须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上讲台情况纳入年度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引导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参与上讲台实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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