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知识结构层次,改善和规范教职工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及进修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历教育。凡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可申请由学校资助报考高于原有学历学位层次的更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攻读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的人员报考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条 进修访学(单科进修)。是指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院校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三所干部院校和科研院所研修和访学等学习与科研活动。
第三条 业务培训。是指教研人员和行政、教辅、后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和组织安排开展业务培训。
第四条 教职工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进修访学和业务培训差旅费按照《自治区党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进修访学和业务培训按照《宁夏党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履行请销手续。
第二章 学历学位教育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攻读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的人员报考在职学习,须在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报考,原则上限报校内学历教育。报考非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须在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报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填写《教职工报考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 攻读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工作量全部减免,视为完成。
2、每学年学习成绩合格(需及时提供培养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表现良好,其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3、学习期间工龄、校龄连续计算,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参评专业技术资格和竞争上岗。
4、除上述待遇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支持:
1、教职工报考学历学位教育,除教师外每位职工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学校提供的资助。报考同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由个人承担。
2、取得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历和学位的,学费由学校承担;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资助学费的90%;取得在职本、专科学历或学位的资助学费的80%;报考校内学历教育的由学校承担学费。
3、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报销参加笔试、面试往返交通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对于报考非定向培养模式者,其报考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不享受委托(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对取得博士学位愿意回校工作者,按引进人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考取委托(或定向)培养研究生的人员,除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外,还要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保证毕业后按时返校工作。
第十二条 就读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若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个人原因没有完成学业,应向学校退还支付的培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六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十二年(不含在读博士时间)。
第十四条 就读人员毕业后不回校工作,须一次性返还就读期间由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学费和差旅费等),并一次性缴纳前述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五条 委托(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工作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经学校同意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工作后每服务一年递减应返还费用的1/6、1/12(包括工资、学费、差旅费、博士津贴等),一次性向学校缴纳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学历教育人员在学习期间要求调离的,经学校同意,在交纳学校承担的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进修访学(单科进修)
第十七条 进修访学(单科进修)的教师应能够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八条 进修访学(单科进修)原则上三年内不能重复申请,进修访学的期限原则上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进修访学(单科进修)应依据《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教研部学科建设方案和确定的个人研究方向,填写《教师进修访学申请表》,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名。
第二十条 进修访学的教师学习结束回校后要及时把书面总结、研究成果、进修学习鉴定、成绩单交校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依据。进修满一年的,能按时完成学业、表现良好,教学工作量视为完成,其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进修访学的教师,结业后须在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调离,如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经学校同意后,按返校后每服务一年递减应返还费用(包括工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的1/3,一次性向学校缴纳赔偿费用。
第四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培养需要,向人事处申报培训需求,人事处按照分类别、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制订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各类培训计划,分配培训名额至相关部门。原则上按照专业(业务)要求进行分配,未明确专业要求的,按照培训机会均等化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培训人员的确定要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从学科带头人队伍、中青年教研(业务)骨干、青年教师(人才)培养等方面综合考虑,按照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审批的程序,确定培训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区外举办的有关培训,原则上一年内参加一次。
第二十六条 培训人员回校后,须向人事处提交学习小结或心得。
第五章 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培训项目和学科建设需要,严格审批国(境)外培训,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以上干部优先安排的原则,安排兼顾业绩突出、工作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干部。选派人员必须忠于祖国,热爱党校事业,政治思想强,职业道德好,遵纪守法,作风过硬,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二十八条 推荐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量化考核、教师优先、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从个人工作业绩、贡献等方面考核;采取分类推荐。按照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等人员分类推荐;优先推荐政府特殊津贴、“313工程人才”和引进人才。
第二十九条 推荐办法。
根据分类推荐原则,采取量化得分推荐的方式进行,按照量化得分确定推荐人选,报分管校长审定后,经校委会研究确定。
量化得分=近三年年度考核平均分+资历量化分。
资历量化标准:
1、担任部门正职者加5分,副职加2分。
2、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加5分,厅局级奖励者加2分,获得三等功者加3分,年度考核优秀者加1分(取最高加分项)。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加5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加4分,入选自治区 “新世纪313人才”加3分,博士学位者加2分(取最高加分项)。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教研人员参加经费完全或部分由外方承担的国际会议(以文入会),部分由外方承担经费的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以文入会参加国际会议,回国后须将本人论文及会议综述抄报科研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