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校(院)教师到党政机关和基层挂职锻炼力度,加强教师对国情党情区情的认识,增强教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校(院)教师教学科研咨政能力,结合校(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挂职对象
挂职锻炼教师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挂职时间
每年选派5—10名教师到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县(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每周期为5年,周期内每名符合条件的教师都要进行挂职锻炼。
三、挂职程序
由校(院)提出每一批挂职锻炼教师推荐人选名单及前去挂职锻炼单位的意向,并填写《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挂职锻炼推荐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择优确定挂职锻炼教师名单及挂职锻炼单位。
四、日常管理
(一)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实行校(院)与挂职单位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二)选派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共党员在挂职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转临时党组织关系。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教师挂职期间不享受校(院)寒暑假期,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工作岗位。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必须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接收单位领导审批同意;5天以上必须经校(院)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院)领导审批同意。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者,取消挂职锻炼资格。
(四)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校(院)的工作和外出考察等任务,确因教学需要承担相关课程,必须经挂职单位同意,履行请假手续。
(五)校(院)对挂职锻炼教师实行跟踪管理,并经常与接收部门沟通,适时了解挂职锻炼教师的工作情况。挂职锻炼期满由校(院)对挂职锻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教学工作量,相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基本要求
(一)选派参加挂职锻炼的教师要明确挂职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服从挂职锻炼单位的管理和领导,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自律,克服工作、生活困难,不得向挂职单位提出特殊要求。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学所需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丰富实际工作经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四)挂职锻炼教师要带着课题挂职,挂职锻炼期满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并提交一篇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或至少发表一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由科研处审定合格后,视为完成科研工作量。
(五)挂职锻炼结束后,要及时返校(院)到人事处报到,同时须向校(院)提交挂职锻炼工作总结和建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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