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智慧校(院)”平台的使用及完善,加强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办公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为建设“全国有特色、西部有地位、西北创一流”的智慧党校、行政学院提供信息化的智力支撑。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客观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二、考核主体
校(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组织智慧校(院)平台推广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信息技术部具体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由校院有关部门人员及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三、考核对象
校(院)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信息安全、“智慧校(院)”平台应用推广三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一)被考核部门根据《“智慧校(院)”应用推广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附件),填写组织领导一项。
(二)信息技术部根据智慧校(院)平台后台使用情况,依照后台数据,以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为各部门的信息安全及智慧校院平台应用推广两个项目赋分。
(三)信息技术部将赋分结果提交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结果送交校(院)效能考核办。
六、考核结果
(一)智慧校(院)平台应用推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是评价校(院)各部门共同目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其中的绩效考核得分上报效能考核办。
(二)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将针对各部门上报内容和信息技术部给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全校(院)公布。校(院)将对上一年度获得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
(三)智慧校(院)平台的应用考核分数排在后三位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选先。
(四)各部门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总结智慧校(院)平台使用情况,完善相关措施,提供管理水平,增强应用实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党校 行政学院“智慧校(院)”应用推广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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