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2009年4月1日起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校委会的决定,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预建项目的报建立项、审批、设计等前期工程筹备工作;并负责向分管校(院)领导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制度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新建工程全部进行公开招标。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实行代建。
(二)达不到代建的工程项目,经校委会研究同意,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
1.审核工程预算及决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核中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查对,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秉公办事,做好审查定案工作。
2.审核预算决算依据:一是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和协议;二是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
3.审核内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换算、取费标准、材料差价的合理性、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4.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即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查表、定案单等。
5.工程预算确定后,同时进行工程进度造价分析,积累工程的决算资料。
6.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工程量及时向主管校(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作为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7.工程变更资料必须经设计部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才能作为决算有效依据,任何个人签字证明均视为无效。
8.基建部门应积极负责地搞好上述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基建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2.基建科必须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图纸交底会审纪要以及合同条款,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签字。
3.基建科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验。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在协议中所指定建材的厂家品牌和标准。不合格的材料(特别是钢材、砂、石建材)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许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设计材料或强令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如若确有变更必要,可请示主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单,方可实施变更。
4.对于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检验程序强行施工以及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依据图纸、工程施工规范令其返工。如不服从管理,拒绝返工者,经请示有关领导召开会议,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基建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轻则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监控措施
1.为确保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可靠性。对基础主体工程、屋面工程作为重点质量监控部位。严格把好建筑工程质量关。
2.混凝土现浇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建监管人员必须旁站监督,轮换值班并计算与复核混凝土的配合比。
3.对委托外部监理人员,我校(院)基建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和支持其工作,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4.符合《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由自治区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水、暖、电的安装必须由相
关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签字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整个建设工程在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基建部门及时向校委会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九条 基建管理人员应接受群众监督
1、基建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承揽分包乙方的分项工程。
2、基建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乙方的礼物和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基建工程重要事项向全校(院)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条 所有大小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确定、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标准等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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