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绿化建设是校园整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教职员工身心健康、促进教学科研的一项工程。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校园绿化管理和美化校园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园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校园区内栽种的树木,无论栽种者是谁,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全校(院)师生既有享受优美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校园绿化劳动、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
第五条 学校对在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向学校提出绿化工作建议,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制定校园绿化规划;制定校园年度绿化计划以及绿化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校园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协商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绿化工作总结研讨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使校园新添景观具有前瞻性、更加高雅、合理。
第三章 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
第八条 校园绿化建设应服从全校整体绿化规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中。
第九条 学校教学区、家属区新建与改建的项目,应有绿化
设计方案平面图,保证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安排道路和地下设施时应考虑绿化工作,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报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建设
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5%。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管重于栽的方针。适时对树木、花草进行松土、灌溉、施肥、除草,定期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校园绿化地和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如确因建设需要将已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再报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规定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或者移植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内)20株、灌木20丛以下的,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报校委会批准;超过上述项目限额的,需逐级报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学校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校(院)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异地补栽费标准为:
(一)花草、灌木按实际价格的3倍交纳;
(二)乔木按胸径每公分100元或按每年轮120元交纳。
第十五条 为保护已成型的树木和绿地,凡在校(院)内施工的单位,于施工前需到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绿化保护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未交押金者,工程不得开工。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处结算前,须有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对此工程项目绿化方面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赔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劝其改正;对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1~3倍赔偿:
(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服或其它物品;
(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杆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五)在树木、花草、绿篱旁堆放、排泄有毒有害物品;
(六)向花坛、绿地、绿篱投扔果皮杂物;
(七)损坏绿化区内桌、凳、靠背椅、护栏、健身器材、景观石头、公告指示牌。
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单位,视情况报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保护抵押金、赔款,绿化管理人员需开据统一票据,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作为绿化补充经费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
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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