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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6 16:18:07    来源:    编辑:     浏览次数: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节能降耗工作与校(院)教育事业发展、日常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工作相结合。不断加大节能降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建成节能降耗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 节能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院)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校(院)节能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分管节能工作的校(院)领导兼任。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节能办公室负责校(院)的日常节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自治区节能法规,建立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工作;
(二)按规定上报节能统计表,总结、传达有关节能政策,并对节能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
(三)按规定进行节能监督检查,收集和保存节能资料、建立节能档案;
(四)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节能设备及节能设施的检测、评估和节能方案的制订;
(五)审定并报批节能项目,做好节能项目的验收、资产的移交和备案工作;
(六)对节能情况按期进行公示;
(七)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八)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检,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在节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加强对本部门职工的教育,树立节能意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发生;
(二)对节能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章 节能监督
第六条 节能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节能宣传教育的执行情况;
(二)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保养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的检查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把节能工作纳入效能考核,将节能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视依据,适当加扣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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