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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党校(行政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7-15 21:21:16    来源:www.188-563.com    撰稿:任莉芬     浏览次数:
 

 

校(院)属部门: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校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2011年7月6日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项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用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获得捐款、赞助、合作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 廉洁高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三) 采购、管理、监督分离。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组、申请采购处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自治区采购法规,建立并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二)按规定制作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和保存采购资料,建立采购档案。
(四)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财政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审定并报批采购合同,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资料的移交和备案工作。
(六)受理就政府采购提出的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 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执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校(院)属各部门上报的采购申请,确定、汇总采购项目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三)负责采购合同的拟订,参与监督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
(四)负责对采购的资产验收、入库,办理固定资产交接、调配手续。
(五)定期对固定资产、物资进行盘点,出具库存明细单。
第七条 计财处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并按规定报批。
(二)核实采购项目经费及采购预算,上报采购计划,办理招标审批手续,确定采购方式,参与采购(招标)工作。
(三)审核采购合同中有关经费的条款及采购经费支出,参与采购的验收工作,监督资产验收入库、使用分配。
(四)根据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五)负责接受自治区政府采购检查组对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纪检组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二)检查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九条 申请采购部门作为物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一)对拟购置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提出购置申请。
(二)参与采购及招标活动。
(三)协助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书和拟订采购合同。
(四)负责对购置物资、设备安装、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物资、设备的验收、领用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条 技术专家负责对招标文书和采购合同中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进行审定,在招标活动中作为评委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属于采购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货物类。货物类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及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工程类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网络工程等。
  (三)服务类。服务类是指印刷出版、软件开发、维修、租赁、会议、物业管理等。
第十二条 采购形式分为自治区政府公开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定点采购、零星小额采购4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自治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报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定点采购,执行《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四)零星小额采购,执行《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加强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定期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特殊情况,按照《宁夏自治区政府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由使用部门在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经学校同意后由计财处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一般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应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无预算或不按规定报批的采购,计财处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前1个月的10日前向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填制采购审批表,依据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及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校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计财处核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任务书,向财政厅上报采购计划,经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后提交自治区政府采购办批准,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申请采购处室可向采购办公室推荐合适的供应商,但不得擅自确定供应商。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使用单位不能单方面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同等对待。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的采购项目,须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在采购之前进行。
第十九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采购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简化采购程序的,需向采购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到校采购办公室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采购办公室拟订,使用部门、计财处、纪检组审核,加盖“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印鉴后生效。采购合同应签定一式五份,中标人2份、校采购办公室1份、计财处1份、上报自治区区财政厅备案1份。
第二十一条 如果工作需要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上报财政厅续标,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0%,且不得变更单价。
第二十二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须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不及时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成员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采购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参加验收人员需在发票及验收报告上签字,由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后,加盖“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印鉴。
第二十七条 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及验收报告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登记手续,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八条  供货商持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合同、固定资产卡片到计财处办理付款事项,其中工程类项目付款还需附结算报告。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纪检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采购领导小组、纪检组负责受理有关学校采购的投诉,并在20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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