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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公务接待、业务招待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1-11-16 20:26:15    来源:计财处    撰稿:任莉芬     浏览次数: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业务招待工作原则:务实、节俭、热情、优质。

  二、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主要指接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来宁工作人员。

  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及随员来访,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2、省级党校、行政学院业务部门的同志来访,由办公室协调业务对口处室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处室的,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3、邀请、受聘的区内外专家、教授、学者和有关领导来校(院)授课、作学术报告,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4、外宾来访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具体参照外事接待规定进行。

  (二)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相关处室配合实施。
  2、接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来访的来函、来电,办公室进行登记、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公务接待必须严格遵守接待审批制度。接待人员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一项一单),经办公室负责人、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4、接待人员持《公务接待审批单》前往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生活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车辆、食宿及参观考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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