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06—2010年
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的通知
校(院)属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06——2010年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宁法治办﹝2011﹞6号)文件精神,校(院)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参加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范围
2006——2010年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参评对象为“五五”普法中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二、评选程序
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由各部门在全校范围内推荐1名,校(院)普法办根据各部门推荐情况拟确定1名先进个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经校(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在实施“五五”普法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运用水平。
(三)在工作生活中积极主动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做出重要贡献。
(四)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法律权威。
四、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评选工作对于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精心组织好推荐工作,保证推荐人选质量。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教职工,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三)各部门于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前将推荐表报送校(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807室)。
联系电话:6660173
宁夏党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
宁夏党校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
先进个人推荐表
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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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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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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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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