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好制度执行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我们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同时,不禁为之叫好。由此想到,干部问责制度的执行应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工作过程。然而,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过程中,不是把问责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而只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作一番处理。这种做法忽略了制度执行中的教育、监督作用,应该是把干部问责贯穿到履行职责的始终。
权责一致,是我们党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人们通常也把领导干部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首先明确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领导干部权责关系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往往是权力内涵明确、界限清晰、人员配备到位甚至出现超编现象,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也未具体到人,有的还出现“问题面前绕着走”、“踢皮球”、“三个和尚没水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所以说,建立问责制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履职。
如果说问责主要解决的是问责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问题,那么,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既要奖励尽职尽责并取得显绩的干部,又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严格执行、奖惩分明。如果一项制度、规定得不到严格执行,没有体现必要的奖惩原则,再好的制度、规定也会是一纸空文。在干部问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这种问责制度就是不完善的,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固然有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但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地方和部门,问责制度的实行流于形式,出了责任事故藏着掖着,对干部的渎职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出了问题还可异地为官。这就使一些干部产生了“负不负责任无所谓”的心理,在客观上助长了“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负其责”的风气。事实证明,干部问责制度要得到有效实行,在追责问题上就不能打马虎眼。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就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所谓集体责任,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相关班子成员严肃追究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责任的,就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进事业发展。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反过来说,领导干部能否负责,是干部问责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领导干部对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都承担着守土有责、富民有责、兴业有责的重任。如果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真正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那么一些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问责制度也就更多的是一种规范、预防和警示制度了。
应当说,完善干部问责制度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为的是让每个领导干部都能认真履职尽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办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的实事,以此来赢得群众的口碑,为国尽责,为党旗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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