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实现学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我校(院)主体班次学员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员管理工作始终贯彻党校姓“党”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条 学员管理要紧紧围绕实现培养目标,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能力培养和党性修养;增强学员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业务工作能力,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等。
第四条 学员管理工作在校委的领导和学员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培训部具体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学员的管理与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学员信息反馈;指导学员党支部制订支部活动计划,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员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改进和完善学员管理模式,督促学员认真遵守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好课堂纪律、生活纪律和教学秩序;组织学员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学员在校(院)期间廉洁自律和安全教育;会同组织部门或学员工作单位做好学员在校(院)期间的组织考察工作。
第五条 学员管理要从不同班次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支部书记(班主任)牵头抓总,充分发挥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和小组长的作用,充分体现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努力在学员中形成认真读书、勇于探索、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学习氛围。
第二章 党性教育
第六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学员的必修课。要引导学员在校(院)学习期间,将学习理论和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党性锻炼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以勤奋的学习态度,求真务实的探索精神,只争朝夕的机遇意识,时不我待的危机意识,自觉践行党性修养和优良学风进一步提高。
第七条 党性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廉洁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
第八条 除理论学习之外,党性教育活动还要通过入学教育、组织生活、党课大讲堂、延伸教学、三同锻炼、党性分析、结业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员在校(院)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中纪委和自治区关于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不论是用公款私款,还是在校内校外,严禁相互宴请;不论是班级,还是小组,严禁借结业之机集体聚餐。对于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条 培训部要把学员的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根据轮训、培训学员对象的不同,学制、班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抓好学员的党性教育。
第十一条 学员在校(院)学习期间的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考核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学员的重要依据和学习档案记载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要认真组织好学员入学教育,尽快使学员实现“从工作到学习、从家庭到集体、从官员到学员”的转变。通过入学教育和导学活动,帮助学员进一步了解培训目标、明确教学内容、熟悉教学方式、遵循教学规范和管理要求,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和教学、管理、生活纪律。
第十三条 学员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自觉做到:
1.提前10分钟签到进入教室,并按指定位置就座,不迟到、早退;
2.进入教室应将手机关闭或设置静音状态,以保证教师授课和学员听课不受干扰。保持课堂安静,不接打电话,不相互交谈,不随意进出教室;
3.尊师重教,专心听讲,积极参与研讨交流发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复制教学课件。
第十四条 自学时间学员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自觉研读相关书籍,撰写读书笔记,完成规定作业。自学时间不得用于处理公务或应酬,不允许擅自离校。培训期间,学员应自觉利用图书馆阅读有关书籍,并按要求积极参加集体读书活动。
第十五条 学员要积极参加教学研讨交流活动,要围绕主题,认真思考,积极准备。研讨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确保研讨质量。
第十六条 学员要及时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要积极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员要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学习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主体班次学员组织管理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管理体制。学制在10天(含)以上班次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10天以下的班次成立班委会。
第十九条 主体班次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在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学员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纪检委员、学习宣传委员、生活安全委员、文体委员等,支部书记由班主任担任。学员党支部组成由班主任按照有关规定提名,学员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学员工作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支部组织生活,协助班主任落实教学计划,做好班级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班级集体活动,为学员提供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班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班长、班委等。组成人员由班主任按照有关要求提名,学员表决通过,报培训部批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班主任落实教学计划,做好班级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班级集体活动,为学员提供服务等。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住在宿舍,不准在校(院)外留宿,宿舍内不得留宿亲友和家属。对房间内的设施要注意爱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移和调换,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自觉维护和保持安静、舒适、健康、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增强安全意识,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以免丢失;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宠物带入楼内;严禁酗酒和赌博;不在床上吸烟,以免发生意外;离开房间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和水源;参加校(院)外学习活动时,要遵守时间,统一行动,听从指挥,遵守考察、乘车要求,严禁单独活动,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讲究社会公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杂物,维护公共场所环境。
第二十五条学员要按照要求,每周一至四晚上住校(院)。其中周一晚上为组织生活时间,周二晚上为自学时间,周三晚上为讲座时间,周四晚上为活动时间。学员住校(院)及参加活动情况纳入考勤,并作为党性锻炼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学员入校(院)后,要吃在学员食堂。凭学员证(卡)在食堂就餐,严禁相互吃请和集体聚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光盘行动”,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学员在食堂的就餐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党性锻炼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学员参加现场教学、延伸教学等活动时,不得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学员外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不准变通或随意调整活动计划。对违犯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员学习期间,不准带车“伴读”。除开学、结业车辆可以接送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学员车辆进入,校园内谢绝学员车辆停放。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九条凡是教学计划安排和学员在校(院)期间的活动均进行考勤,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员考核和评选优秀学员的重要依据,是学习档案记载的重要内容。考勤要适时公布,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学员在校(院)学习期间不再承担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原则上不予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一)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者;
(二)本地区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需要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确定为候选人,需要到会参加选举者;
(三)参加确系他人不能替代的重要活动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务者;
(四)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做短期治疗者;
(五)个人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
第三十二条学员请假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因公(私)事请假须由工作单位出具请假证明,因病请假须持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天(含)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者,由培训部主任审批;请假三天者,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者,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员请假时限根据学制的不同,累计请假时间不能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按退学处理。学制一个月的班,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三天;学制两个月的班,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六天;学制三个月的班,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九天;学制四个半月的班,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十二天。
第三十四条学员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院)并向班主任销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院)者,须提前续假,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天。续假期满后,按请假程序补办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处理:
(一)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者;
(二)学员屡次违犯校规校纪,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
(三)经医院诊断,因病或意外不宜继续参加学习者;
(四)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者;
(五)学员因工作需要或组织要求,不能或不宜在校(院)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开展评选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活动。优秀班干部每个班评选一名,优秀学员按班级学员人数的10%推选。以校(院)学员工作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学员登记表》和表彰决定装入学员学习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员在校(院)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学习、生活、廉洁纪律者,班主任或支委会(班委会)可以进行约谈教育。
第七章 结业
第三十八条主体班次学员,结业时要进行个人党性锻炼考核和总结鉴定,党性锻炼考核记入《学员党性锻炼量化考核表》,转学员单位存档。
第三十九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按时提交教学评估,参加学习考核和党性锻炼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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