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计档案范围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有关会计核算业务所涉及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未附在记账凭证上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也属于应归档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财产盘点表,也属于会计凭证的范围,应单独装订同会计凭证一并归档。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各种明细账、各种辅助账簿等。
(三)会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表的附表、附注、文字说明及各种内部财务报表。
(四)其他会计专业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会计资料。
第二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具体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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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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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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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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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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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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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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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平整、传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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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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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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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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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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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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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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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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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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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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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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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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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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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纳账、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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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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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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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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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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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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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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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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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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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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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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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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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月、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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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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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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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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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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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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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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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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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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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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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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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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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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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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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会计凭证是最原始的记账依据,与账簿、报表不同,会计凭证是直接产生会计记录的依据,所以对其的保管应特别重视。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编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红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凭证按《会计法》规定应保存至少十五年。
四、会计凭证需调阅时,要经计财处领导同意,对于外单位人员调阅的,应有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经计财处领导同意。
第四条 会计账簿的保管
(一)会计账簿要于每年年末,使用标准的账簿打印纸按照会计科目顺序打印,加装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应完整的填写账簿启用表,记账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加盖名章。
(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不同的,要区分保管年限的不同,单独放置,以利保管和销毁。
第五条 会计报表的保管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均要整理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好页数,存放于专用的档案盒中。
第六条 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计财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计财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校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校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分重新整理的,校档案室应当会同计财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分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章 会计档案销毁
第七条 会计档案到达保管期限后,应按规定由计财处提出销毁意见,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经审查后,分清可销毁或尚有保存价值需要延期销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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