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党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差旅费执行年度预算控制,开支标准实行“分项计算,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每年根据我校的经费预算和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核定各部门差旅费的指标,由各分管副校长统一掌握、分配使用。各部门要在核定的限额内,有计划的安排支出。分管副校长统管的差旅费,超支不报,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特别是区外出差,坚持定任务、定地点、定时间、定路线、定包干费用控制数的“五定原则”。
(一)严格控制出差地点、人数和天数。
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举办的有关学习班、培训班,以及与我校(院)重点学科有关的理论研讨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参加;其他邀请原则上不予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学习班、研讨会一律不得参加。
同一个学习班、培训班及会议,原则上应一人参加;同一地点出差办事,一人可以完成的,不再增加人数。
(二)工作人员出差,以乘坐火车为主,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游览、参观开支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四)经批准出国人员国内部分差旅费执行本规定,在分管副校长掌握的差旅费额度内开支。
(五)离退休人员和非在职人员一般不安排出差,如本人有科研项目需要出差的,出差待遇比照在职人员标准办理,费用在其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履行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审核报销等手续。财会人员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核报销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超过标准的支出拒绝支付,对超出出差实际天数和地点的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会议、培训等,必须先持会议或出差通知及批件在计财处登记备案;出差或会议开支使用公务卡支付;回来后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发票、刷卡单据,到计财处审核;由主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公杂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费补贴、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
等级标准 工具
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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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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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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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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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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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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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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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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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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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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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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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车
(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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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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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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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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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一)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报计财处登记后,方可乘坐单程飞机;确需乘坐飞机往返的,经主管副校长同意后,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方可乘坐,费用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预算经费内。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单位安排接送的,不予报销专线客车费用。
(三)凡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火车票价及途中补助予以报销,超出部分本人自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凭票报销市县间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火车订票费、小件寄存托运费等在50元内可以凭据报销;参观门票费、礼品费、电池、胶卷、扩印费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等级及限额标准见下表:
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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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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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北京、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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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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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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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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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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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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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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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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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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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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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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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标准:厅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境外出差,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在本人级别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在一次出差期间,超过或低于标准的差额,可互相抵销,按住宿费总额计算。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途中周转等待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租住钟点房,钟点房按照不高于所在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四分之一额度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长期脱产培训学习的,原则上住学校(院)公寓,住宿费应凭票据实报销,不实行以上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银川市及辖区(永宁、贺兰县)办事,一律不享受误餐伙食补助费,其他市(县)每人每天为10元。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享有伙食补助费;如会议没有安排伙食的,须持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无伙食补助的证明,才能发给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司机出车,按车公里计算出车补助费,到区外出车或需在出差地停留的,停留日可按出差人员伙食费补贴标准给予伙食补贴,往返途中不发放伙食费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境外出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如采购等)确需乘坐出租车的,根据出差执行任务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最高限额(200元)内凭票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自治区境内出差,不予发放公杂费补贴,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但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下列情况不实行公杂费补贴办法:
1、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疗养的人员;
2、在自治区境内考察、调研的人员;
3、到基层单位锻炼、异地挂职、扶贫支教工作人员;
4、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研讨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异地挂职、扶贫支教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其工作地在银川市的,不发伙食费补贴;在其他市县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费补贴10元。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务费、考察费根据会议通知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凭据报销。
(一)会务费、考察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出自理的办法。总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凭票报销。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不同比例自理:超过部分在5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40%,超过部分在501元--1000元的个人负担70%,超过部分在1001--2000元的个人负担80%,超过部分在2001元以上的个人负担。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考察费、住宿费、伙食费应分别开据或注明;未分别开据或注明的,全部视为会务费、考察费,依据有关规定报销。
(三)会议安排考察的,从开会(学习班)地点到考察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已含在考察费中),不再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经批准参加疗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七章 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限额标准的规定,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凭票报销;不予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凡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伙食费补贴执行以下标准:
(一)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大、中专院校等脱产学习(不含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贴(凭举办单位不安排伙食证明),自治区境外的为10元,自治区境内为5元。
(二)持入学通知书赴外地学习和取得毕业证(结业证)返回单位的,不发放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学员寒、暑假回家的往返路费按单身职工探亲的规定报销。
(三)凡脱产在大、中专院校参加获得正规学历或专业证书学习的在职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四)外出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人员,严格按照培训通知规定凭据报销,由召集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享受伙食费补贴。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培训、调研考察、函授面授、考试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三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九章 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探亲费报销办法
(一)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依标准、凭票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二)探亲规定及车船费报销标准:
1、职工探望父母亲四年一次,报销往返硬席座位票扣除本人基本工资30%后的部分。
2、单身职工探亲一年一次,区内的一年二次,报销往返硬席座位票或长途汽车票。
3、职工探亲不得绕道,往返车船费按探亲路线直线计算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换乘车站、码头换乘的,可按每次30元定额内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四)探亲往返途中,必须转乘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一天100元以内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第十章 与差旅费相关的开支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丢失发票、收据及车船票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丢失发票、收据的应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住宿费收据的,按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宁夏党校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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