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各部门,各总支、支部:
我们自治区党校是锤炼党性的熔炉。校(院)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讲政治、善学习、重团结、有作为、敢担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循党章党规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党校姓党、不忘初心,忠诚党校教育事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违背、歪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绝不允许制造谣言、传播散布小道消息、散发匿名信,丑化党和国家政府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绝不允许破坏党的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组织、策划、参与或支持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净化校(院)政治生态,防止“四风”变异回潮,我们结合实际参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纪律规定重申通知如下:
1.严禁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违纪用人等。
2.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校(院)接待范围,违规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接受礼金、礼品、土特产品和超标准接待宴请等。
3.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月饼食品等年货节礼,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和实物等(慰问困难职工不在此限)。
4.严禁违规收费、公款私存、设立或使用“小金库”款项,以考察培训、参会研讨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
5.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6.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使用公车、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擅自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等私事。
7.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或以校(院)名义利用自己职务影响,请托学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8.严禁部门或个人从各方面争取来的专项经费中提取奖金、发放补贴、获取物质奖励。
9.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接受与其工作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代币购物券(卡)和电子红包等。
10.严禁学员之间、教职工和学员之间相互宴请,以联欢、表彰、毕(结)业、处室班组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宴请等。
11.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宴请、馈赠、旅游、健身、高消费娱乐活动。
12.严禁个人违规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利用工作时间或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13.严禁在工作日午间、会议期间和下基层(讲课)期间饮酒或从事与党校人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14.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涉足黄毒、色情以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等不健康的活动场所。
15.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参加以任何方式的赌博活动。
16.严禁参与民间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借贷活动或为其提供担保保护。
17.严禁在考试、招录工作中泄题、舞弊、违规录取或在其他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生冷硬推。
18.严禁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在校学员)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并接受其礼金礼品。
19.严禁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女过满月等事宜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20.严禁借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以上纪律规定要求,校(院)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准则,以上率下、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敢管敢严、抓早抓小、抓细抓常。凡操办婚丧事宜者,应事前一周向校(院)纪检组书面申报,办理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在事后7日内补办报告手续,同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凡属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重要事项要如实向校(院)人事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校(院)纪检机关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纪检组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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