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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0-07-05 13:00:55    来源:教务处    编辑:张彩虹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从严治校、从严管理、从严施教的办学要求,规范教学行为,保持稳定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出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性教学事故和一般性教学事故。

  (一)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不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在教学活动中与自治区党委、政府大政方针和重大战略部置不能保持一致,散布错误言论的。

  3、课堂讲授内容偏离主旋律,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渲泄个人情绪或不满;违背事实,捕风捉影;进行人身攻击,在学员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1、教学计划或调课通知等教学文件未能及时发送教研部门,或教研部门未及时发送任课教师导致任课教师缺位的。

  2、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因非不可避免因素而迟到、延误正常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的。

  3、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改变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教学流程的。

  4、教学保障缺位或不力,教学场地不能按要求准备;工作人员缺岗;电化教学设备出现问题而致使课件不能正常播放;电化教学节目播放不及时;出现扩音不响、图像不清,致使教学活动中断或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5、任课教师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

  6、教学管理人员制订计划错误,造成教学资源冲突而不能及时调整,影响正常上课达10分钟以上的。

  7、擅自变更或调整社会调研路线和内容,社会调研期间组织管理不力,出现有损校(院)形象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违反教师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要求学员请吃、请玩或向学员索要财物及变相交易,败坏校(院)形象的。

  教学事故的界定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遭遇不可抗因素而造成的应急性处理事件等,不作教学事故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主体班次出现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培训部及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经教务处会议研究,报分管校长审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一)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立即停止讲课,并写出检查,一学期内不予安排上课。

  2、在校内通报批评,年终考核降一档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一年内不得参加所在部门和学校的任何评奖选优活动。扣除年度奖的1/2。

  4、党员违反组织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机关党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对一般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在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学年内不予安排上课,年终考核降一档次,扣除年度奖的1/2。

  3、一年内不能参加所在部门和学校的评奖选优活动。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由发生教学事故班级的班主任或教学督导人员做出书面情况说明,上报教务处。

  2、由教学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认定责任人,填报《教学事故登记表》,上报主管副校长和校教学办公会研究。

  3、由教学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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