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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课程开发实施办法 (试行)
 
时间:2010-06-17 12:41:50    来源:教务处    编辑:张彩虹     浏览次数:
 

  根据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不断深化我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主体班次课程开发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的要求,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根据我校主体班次干部培训的实际,围绕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定课程开发整体构架。

  2.开发目标。通过课程开发,建设一批能体现本校特色,适应多层次培训需要,符合干部教育规律,满足学员要求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精品课程;通过课程开发,进一步完善主体班次的教学内容和体系;通过课程开发,促进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不断推进教学理论、教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更好地体现党校教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素质培养与能力提高并重的特色,充分发挥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

   二、范围类型、申报条件和实施程序

  1.范围类型

  根据我校目前教学实际和今后进一步拓展培训的需要,所开发课程的范围为主体班专题课程。课程开发的类型包括重大理论问题课程、现场教学课程、区情研究课程。课程开发的具体内容根据时代发展要求、教学需要和各专业学科的特点决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课程必须是学校目前各类主体班次教学所需要的、没有讲授过的课程;

   ②申报人要具备与所开发课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开发团队负责人要具备课程开发的策划统筹能力。

  3.实施程序

  课程开发采取教员自主申报(或公开招标)、教研部初审、专家评审(或试讲)立项、主管领导审批、落实开发任务、开展教学活动、统一组织验收、予以资助的实施程序。

   ①在每年的申报时限内,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研部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开发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②各教研单位组织初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写出推荐意见后交教务处。

   ③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试讲,根据专家评审或试讲情况,结合当年的总体指标确定评审结果,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有特别需要的课程,校领导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委托课程开发。

   ④开发课程立项后,课程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并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主体班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⑤教务处根据立项后开发课程完成情况和开展教学活动的效果对开发的课程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开发课程的材料(主要包括教学参考资料、讲稿、课件、教学流程等);讲课效果(学员打分在95分以上);教学督导结果(专家听课评分在90分以上)。通过验收的按照标准拨付资助经费。

  三、成果要求和经费资助

  课程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成果要求进行,对符合要求的立项开发课程,依照类别、工作量和质量,进行经费资助。申请立项的开发课程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

  1.重大理论课程。立项的重大理论课程,其成果形式包括课程的教学效果、相关的参考资料、讲稿和教学课件。成果通过验收评审的,按照质量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资助。

  2.现场教学课程。立项的现场教学课程,其成果形式包括教学效果、教学流程、教学现场的相关资料、讲稿、教学课件。成果通过验收评审的,按照质量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资助。

  3.区情研究课程。立项的区情研究课程,其成果形式包括教学效果、课程的教学设计、相关的调查资料或研究成果、讲稿和课件。成果通过验收评审的,按照质量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资助。已经资助的课程开发成果在各类班次讲授,不再享受新课题的相关补贴。

  四、附则    

  1.本校课程开发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兼任,有关服务性工作由教务处教研科承办。

  2.各教学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课程开发工作。课程开发工作情况列为各教学单位年终评选教学优秀组织奖的条件之一。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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