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丰富和完善教学新布局,充实新内容,采用新方法,达到新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一、主体班次教学组织管理实行(教学)项目负责制。根据每个班次的培训目标和要求确定一名相关教研部负责同志或学科带头人为该班次教学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教务处确定的总体教学框架下,对该班次教学结构、内容、教学形式、研讨方式、考核方式、考察组织等进行总体设计和把握。力求达到专题设置科学,逻辑结构严密,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系统,教学形式多样,考核方式灵活,培训效果显著。
二、教学项目负责人实行委任制。由教务处根据各班次培训对象、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培训方式提出各班次教学项目负责人的标准、条件及提名人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校(院)长审定后履行职责。教学项目负责人在分管校(院)长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教学项目负责人一般从教研部负责同志或学科带头人中挑选。项目负责人按照教学布局的整体要求和项目总体设计,负责对阶段、单元的教学结构、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形式、考核等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建议下进行修订。教务处在征得教学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有权对各阶段、单元的教学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
四、教学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要本着忠诚于党和国家干部教育事业,从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和提高学员素质与能力的高度来认真履行职责,消除本位主义,杜绝根据关系安排课程的现象。
五、教学项目负责人在所负责班次的培训期间或阶段、单元教学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在岗,原则上不安排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提前告知教务处,确定临时委托人并经分管校(院)长同意后方可出行。
六、教学项目负责人享有一定的工作报酬,并参加优秀教学组织奖的评选。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