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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校主体班次教学津贴发放办法
 
时间:2010-06-17 12:35:34    来源:教务处    编辑:张彩虹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主体班次、公务员培训班次、岗位培训班次和研究生班次教学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调动广大教研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原则

  本着“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原则和多劳多得的原则。

  二、津贴发放范围

  承担各类主体班次教学和管理活动的外请专家、领导;我校参加各类主体班次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三、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和《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津贴发放标准》规定执行;有单行条例规定的,按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认可执行。津贴由教务处计算数额并统一制表,计财处核准及时发放。

  四、津贴标准需作调整时,必须报请校委会批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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