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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学术规范
 
时间:2010-05-27 09:41:10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院)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制定本《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院)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重点,努力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二条   我校(院)教研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制度。
  第三条  我校(院)教研人员应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增强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加强学术修养,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要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学风,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讨论和学术评价。

第二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四条   学术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
  第五条   学术引文应力求准确、客观、公允,严禁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

第三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凡发现此类问题,经查实一律公开通报批评,并做出撤消项目、停止申报项目,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学术成果署名要实事求是。合作完成的课题成果中的一部分需要发表的,署名者应经过课题主持人同意,并注明来源课题的名称、类别及主持人姓名。署名者应对该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术论文不得同时一稿多投。

第四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九条   学术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术评价应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办法,实行回避制度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  学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十二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倡导在学术交流中开展学术批评。
  第十三条   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严禁搞人身攻击和以势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学术规范》既适用于本校(院)的教研人员,也适用于本校(院)管理的研究项目的党校系统和其他单位参与人员。
  第十五条   本《学术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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