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项目管理在整个科研管理工作中的枢纽和导向作用,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教研人员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提高教学科研一体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科研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条 校(院)科研项目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研究并重。
第四条 校(院)科研项目实行公平竞争、专家评定、择优立项。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通过委托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设立。
第五条 校(院)科研项目统一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题和项目类型
第六条 校(院)科研项目主要按“年度课题指南”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由科研处在征求学员、科研人员及校外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校(院)科研项目的选题,要从党校培训轮训党政领导干部和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需要出发,强调与校内主体班教学和学科建设相结合,加强对学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大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实践活动的研究力度。
第八条 校(院)科研项目类型:
1.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
3.青年项目(为培养青年教研人员而设立);
4.特别委托项目(经一定程序批准后随机立项);
5.重点调研咨询课题;
6.后期资助项目。
第九条 校(院)科研项目成果形式:一般应为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论文。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其最终成果的内容质量、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应高于一般公开发表的理论文章。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校(院)科研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主持人)应是我校(院)在职人员。
2.申请人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研究能力。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上年度校(院)科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5.申请重点项目者,应具有副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6.申请一般项目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7.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校(院)科研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经费资助额度应随着学校科研经费支出的逐步增长而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校(院)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常务副校长批准。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校(院)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课题设计进行、项目研究进程是否按预定计划如期进行、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主持和参加研究工作及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科研处审批: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完成(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6.撤消项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研处撤消项目:
1.严重违反《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学术规范》者;
2.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已申请延期但仍不能完成者;
3.项目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且经过修改加工后重新申请鉴定时仍不合格者;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
第十六条 被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校(院)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鉴定与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送《项目结项审批书》,并报送最终成果纸质版一式3份及电子版。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工作由科研处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承担。鉴定采用匿名评审方式。鉴定结论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归纳、整理、撰写并填入《鉴定意见表》。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匿名反馈。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三个月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专家鉴定,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结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按期办理通过鉴定的项目验收事宜。验收合格者,由科研处制作并颁发《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院)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校(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负责对校(院)科研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院)教研人员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全国党校系统调研课题、全国行政学院系统课题、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自治区软科学课题)等科研项目的管理,分别依据全国社科规划办、科技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院)教研人员承担的中纪委、中组部、全国党建研究会、中宣部和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建研究会、自治区宣传部等单位下达的各类课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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