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我校(院)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研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的形式及计量核算原则
(一)科研成果的形式
1.公开出版的著作(学术专著、编著、论文集、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2.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的论文、调研报告。
3.发表在公开发行报纸的学术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或理论宣传文章。
4.被验收通过的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科研课题的结项成果,或我校教职工接受学校委派,参与校外有关单位牵头的调研课题的结项成果。
5.入选国内外各级各类理论研讨会的研究成果。
6.为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决策服务的调研咨询报告。
7.未公开出版的获地厅级以上奖励的调研报告。
8.计算机工程应用(含网络工程)方面的科研实物成果(即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与应用过程中完成的具有原创性的实物成果)。
(二)科研成果的计量核算原则
1.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各考核指标量化,最终采用累计积分的方式进行核算。科研工作量积分作为考核各教研部及教师科研情况的主要指标。
2.科研成果依不同形式、类型、级别,赋予不同的分值。
3.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各合作者的得分总和不得超出该项成果的分值。
二、科研工作量的规定
(一)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含兼职教师),每年应完成额定的科研工作量。
(二)年终考核时,原则上只统计当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三)不同职称的教师,每年应完成经认定的以分值计算的科研工作量分别为:助教5分,讲师10分,副教授20分,教授30分。
(四)教师在挂职锻炼、扶贫支教、(女教师)休产假等期间,按照实际时间减免部分科研工作量。
(五)信息技术部、图书馆、科研处等部门的兼职教师,减免其额定科研工作量的50%。教研部兼职秘书(原则上每个教研部只能有一人),减免其额定科研工作量的20%。
(六)国家级科研课题可分阶段计算主持人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具体步骤为:在课题立项当年,先给予主持人30%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待课题如期完成后,再给予主持人40%的科研工作量分值;课题正式批准结项后,再补足主持人剩余30%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并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核算课题参与人的科研工作量分值。
(七)省部级和地厅级科研课题,待课题正式批准结项后,一并核算主持人和参与人的科研工作量分值。
(八)逾期不能完成的各类科研课题科研工作量分值的扣除。
1.各类科研课题,若不能按课题审批单位批准的研究计划如期完成,但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延期手续,并在规定延期时限内完成的,可按本办法之规定正常核算主持人和参与人的科研工作量分值。
2.各类科研课题,若不能按课题审批单位批准的研究计划如期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延期手续后,在规定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则在逾期后分阶段扣除该项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分值。扣除方法为: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每半年扣除20%,地厅级课题每3个月扣除20%。
3.各类科研课题,若不能按课题审批单位批准的研究计划如期完成,且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延期手续的,则在逾期后分阶段扣除该项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分值。扣除方法为: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每半年扣除20%,地厅级课题每3个月扣除20%。
三、科研成果分值的认定
(一)各级科研课题成果的分值认定
1.国家级科研课题(见附件一)的结项成果:年度项目课题160分/项,西部项目课题120分/项。
2.省部级科研课题(见附件一)的结项成果:40分/项。
3.地厅级科研课题(见附件一)的结项成果:我校(院)批准的各类研究课题:20分/项;自治区各地级市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自治区党建研究会课题、全区纪检监察调研课题、自治区思政研究会课题:15分/项;自治区各厅局、自治区各学会正式立项或委托的科研课题:10分/项。
(二)公开出版的专著、论文集、译著、教材、工具书的分值认定
1.专著:(1)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专著:10分/万字(按每万字标准确定分值的,仅用于计算该项成果的总分值;总分值的具体分配办法,见本“办法”第四部分之规定;下同);(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8分/万字。其中,属编著和课题结项成果的专著,分值减半。
2.论文集:在各类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里发表的文章:4分/篇。其中,在参加研讨会又结集出版的论文集里发表的文章:2分/篇。
3.译著:(1)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译著:6分/万字;(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译著:4分/万字。
4.教材:(1)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教材:6分/万字;(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4分/万字。
5.工具书:(1)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工具书:4分/万字;(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3分/万字。
(三)公开发表论文的分值认定
1.在权威学术刊物(见附件二,不含《新华文摘》)上发表的论文:45分/篇。
2.在权威报纸(见附件二)上发表的理论文章:30分/篇。
3.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本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出版的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20分/篇。
4.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0分/篇。
5.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3分/篇(其中,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宁夏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为6分/篇)。
(四)被转载、摘录、索引的论文的分值认定
1.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90分/篇。
2.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文摘》收录(3000字以上)或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30分/篇。
3.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文摘》摘录或被《新华文摘》索引的论文:10分/篇。
4.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文摘》、《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索引的论文:1分/篇。
(五)入选各类学术研讨会论文、调研报告的分值认定
1.入选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50分/篇;其中,入选上述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的:80分/篇。入选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由有关国际学术组织与国内省部级单位联合在国内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术论文:30分/篇;其中,入选上述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的学术论文:50分/篇。
2.入选自治区党委、政府主办或由其委托自治区宣传部等单位主办的全区性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以及由挂靠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全国性学会与挂靠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调研报告:10分/篇。
3.入选由各厅局级单位及各省部级学会主办的理论研讨会的论文、调研报告:5分/篇。
(六)调研咨询报告的分值认定
1.由我校教职工主持或参与完成的调研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根据其产生的影响大小,视情况给予该成果80分—100分不等的分值。
2. 在《干部思想动态研究》、《调研咨询专报》上刊发的调研咨询报告:20分/篇;属课题结项成果,又被《干部思想动态研究》、《调研咨询专报》刊发的调研咨询报告:10分/篇。
3.在《干部思想动态研究》、《调研咨询专报》上刊发并且被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50分/篇;被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30分/篇。
4.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其他载体上刊发的调研咨询报告,被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30分/篇;被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20分/篇。
5.我校教师接受学校委派,参与校外有关单位牵头的调研课题研究的,按照该课题的级别和该教师在课题成果中的作者排名次序,确定应得的分值。
(七)获奖科研成果的分值认定
1.获国家级奖的(见附件三):60分/项。
2.获自治区政府奖的(见附件三):(1)一等奖:60分/项;(2)二等奖:40分/项;(3)三等奖:20分/项;(4)优秀奖:10分/项。
3.获其他省部级奖的(见附件三):(1)一等奖:40分/项;(2)二等奖:20分/项;(3)三等奖:10分/项;(4)优秀奖:5分/项。
4.获地厅级科研成果奖的(见附件三):(1)一等奖:10分/项;(2)二等奖:5分/项;(3)三等奖:3分/项;(4)优秀奖:1分/项。
(八)计算机工程应用(含网络工程)系列的科研实物成果的分值认定
1.分值核算标准
(1)规划设计方案书:0.5分/千字
(2)需求分析:5分/项
(3)系统设计:12分/项
(4)项目开发:12分/项
2.根据应用范围确定工作量加成系数
(1)校(院)个别部门应用:分值×1
(2)全校(院)应用:分值×1.5
(3)全区应用:分值×2
(4)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应用:分值×2.5
(5)全国范围应用:分值×3
四、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比例
(一)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的分值,一般应由成果的主持人(第一作者)按照合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予以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送科研处。
(二)成果的主持人(第一作者)未提出分配意见的,科研处根据合作者的实际撰写情况,参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
人数
|
人 员 结 构
|
主 持 人(%)
|
主 要 完 成 人(%)
|
参 加 人(%)
|
1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100
|
|
|
2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60
|
|
40
|
参加人
|
1人
|
3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60
|
25
|
15
|
主要完成人
|
1人
|
参加人
|
1人
|
4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60
|
20
|
20
|
主要完成人
|
1人
|
参加人
|
2人
|
5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60
|
30
|
10
|
主要完成人
|
2人
|
参加人
|
2人
|
6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60
|
30
|
10
|
主要完成人
|
2人
|
参加人
|
3人
|
7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50
|
35
|
15
|
主要完成人
|
3人
|
参加人
|
3人
|
8人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50
|
40
|
10
|
主要完成人
|
4人
|
参加人
|
3人
|
8人以上
|
主持人(第一作者)
|
1人
|
40
|
40
|
20
|
主要完成人
|
|
参加人
|
|
五、教师科研工作量分值与年终综合考核中科研工作得分的换算
按本考核办法第一至四项规定认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分值,须与校(院)教师年终综合考核中的科研工作得分进行对应换算。
教师年终综合考核中的科研工作得分包括两大部分,即基本任务得分(满分为40分)和奖励加分(满分为10分)。
教师科研工作量分值与年终综合考核中科研工作得分的换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任务得分的分值换算
1、以教师年终综合考核中的科研工作基本任务得分满分为40分计算,我校教师完成当年规定的科研工作量者,直接计入30分。未完成当年规定的科研工作量者,根据其实际完成情况,按照相应比例换算分值后,计入本人科研工作基本任务得分。
2、我校教师完成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相应分值的(即:助教5分,讲师10分,副教授20分,教授30分),其超出的分值,不同职称按照不同折算比例(即:助教2∶1,讲师3∶1,副教授4∶1,教授5∶1)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得分(最多不超过10分),直接计入本人科研工作基本任务得分。
(二)奖励加分办法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含课题第一主持人、课题组第一组长等)完成各类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加分。所加分值(每人最多不超过10分)直接计入本人年终综合考核中的科研工作得分。
奖励加分办法如下:
1.完成课题的奖励加分。
(1)助教:每主持完成一项地厅级课题加2分,每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加3分,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加6分。
(2)讲师:每主持完成一项地厅级课题加1.5分,每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加2.5分,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加5分。
(3)副教授及教授:每主持完成一项地厅级课题加1分,每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加2分,每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加4分。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论文集、教材和工具书,以及各类科研课题完成结项后再进行出版的专著)的奖励加分。
(1)助教:每出版一部学术专著加6分。
(2)讲师:每出版一部学术专著加5分。
(3)副教授及教授:每出版一部学术专著加4分。
3.发表文章的奖励加分。
(1)助教:在权威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5分,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2.5分,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1.5分。
(2)讲师:在权威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4分,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2分,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1分。
(3)副教授及教授:在权威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3分,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1.5分,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0.5分。
4.受到批示的奖励加分。
(1)助教:决策咨询成果受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5分;受到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4分。
(2)讲师:决策咨询成果受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4分;受到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3分。
(3)副教授及教授:决策咨询成果受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3分;受到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2分。
5.获奖成果的奖励加分。
(1)助教: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加5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加3分。
(2)讲师: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加4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加2分。
(3)副教授及教授: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加3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加1分。
6.入选学术研讨会论文的奖励加分。
(1)助教:入选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以及入选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每篇加5分;入选各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每篇加3分。
(2)讲师:入选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以及入选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每篇加4分;入选各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每篇加2分。
(3)副教授及教授:入选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以及入选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每篇加3分;入选各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每篇加1分。
六、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程序
(一)年终考核时,教师均须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原件、复印件,课题立项证书、结项证书,成果入选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
(二)计算机工程应用(含网络工程)方面的科研实物成果的认定程序为:个人申报、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并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
(三)科研处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复核审定,并存档保存。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院)专兼职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年终考核。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年终考核,根据需要可参照此《办法》。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1、《科研课题的级别目录》;
2、《权威报刊目录》;
3、《各级别科研成果奖目录》。
附件一:科研课题的级别目录
1.国家级科研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研课题: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中央党校或国家行政学院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各部委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挂靠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全国性学会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
3.地厅级科研课题:我校(院)批准的各类研究课题;自治区各地级市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自治区党建研究会课题,全区纪检监察调研课题,自治区思政研究会课题;自治区各厅局级单位、自治区级学会正式立项或委托的科研课题。
附件二:权威报刊目录(共25种)
《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类)、《求是》、《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民族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文学评论》、《历史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学习时报》(正刊)、《理论动态》。
附件三:各级别科研成果奖目录
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获奖论文;在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上获奖的学术论文。
省部级:
1.自治区政府奖:宁夏两年一度的哲学社会科学评奖获奖成果;宁夏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成果。
2.其他省部级奖:全国党校系统或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成果;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主办的经过专家评选的全国党校系统或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有关部门受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委托,举办的全区性理论研讨会或科研成果评奖获奖成果;国家各部委或挂靠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全国性学会举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或理论研讨会的获奖成果(获奖证书上须加盖该部委或该学会的公章)。
地厅级:宁夏(全区)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成果;宁夏党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获奖成果;自治区各地级市、各厅局、各部委举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获奖成果;各省部级学会举办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获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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