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研精品工程的实施,充分调动我校(院)全体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优秀科研成果问世,提高我校(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扩大我校(院)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推进我校(院)大科研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学校每年安排4万元经费,资助2部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原则是:
1.本校(院)教研人员为主要负责人(主编或第一作者)的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2.出版部门计划补贴出书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不在申请之列。
3.资助学术著作出版以质量为依据,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4.仅限于当年已出版或待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
5.申请资助的集体项目须有2/3以上的作者由我校(院)教研人员担任;书稿中我校(院)作者的撰稿量须占总字数的2/3以上。
6.已确定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如因故未能在进行资助后18个月内正式出版,被资助者应如数退还所资助经费。
二、资助条件
凡获得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方面,有较大创新和较高学术价值。
2.在深入研究和把握我国及我区改革和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实践问题方面,在探索理论前沿和实际问题方面有新的突破和独到见解。
3.在我校(院)学科建设中形成的较为系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新的创见的优秀学术著作。
三、实施程序
1.由书稿作者根据资助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提供书稿原件(或复印件)和内容简介,并提供有关出版社对书稿出版的合同或书面意向,报所在教研部门审核,教研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科研处复核。
2.科研处负责组织送校(院)本专业专家鉴定其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参加鉴定的专家须在3人以上(含3人),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申请的书稿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读后,科研处综合专家鉴定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报校委批准。
4.根据校委审定意见,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与作者签订资助协议;书稿作者可凭出版部门或印刷厂提供的有效票据报销。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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