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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优秀科研工作者评选办法
 
时间:2010-05-27 09:46:32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为了鼓励我校(院)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理论创新,大胆探索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多出思想性、学术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科研成果,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不断培养造就更多科研领军人物,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科研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我校(院)教职工,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发扬解放思想、大胆求索的创新精神,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具备下列相应的评选基本条件,在考核期(一般为3年)内连续完成科研工作任务,科研工作量考核总分(以科研处、人事处每年年终统计、核算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分为准)排名靠前者,可评为校(院)优秀科研工作者。
  不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基本条件:
  1.正高职称:考核期内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论文。
  2.副高职称:考核期内主持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课题,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论文。
  3.中级职称:考核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论文。
  4.初级职称:考核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论文。
  二、优秀科研工作者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为:个人申报,教研部门(处、室)推荐,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委批准。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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