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形成多出精品的激励机制,推进校(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不断提高我校(院)的科研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我校(院)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精品的确认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院)“科研精品”是指:在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宁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方面,发挥重要的学术探索、决策咨询、理论宣传作用,具有原创性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文章、调研报告、学术著作等科研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校(院)科研精品:
1.文章、调研报告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类,下同)、《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民族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文学评论》、《历史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学习时报》(正刊)、《理论动态》等 25种大报大刊上的。
2.调研报告或对策建议被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
3.文章、调研报告入选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召开的全国性的理论研讨会的。
4.文章、研究报告、学术著作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不含研讨会)并获二等以上(含二等)奖的。
5.学术论文在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由有关国际学术组织与国内省部级单位联合在国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下同)入选并获奖或作大会发言的。
6.被课题审批单位鉴定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课题的结项成果。
第二条 科研精品的认定与审批,坚持“个人申请、科研处审核、学术委员会认定、校领导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三条 科研精品的认定对象为:本校(院)在职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承担完成,并以校(院)集体名义(即校〈院〉主要领导人、校〈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宁夏党校反腐倡廉教育研究中心等校级研究中心、宁夏党校课题组等名义)或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发表或完成的文章、调研报告、学术著作。
二、科研精品工程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 为实现多出科研精品的目标,校(院)将在坚持并不断完善已有的科研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组织协调、经费投入、管理服务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并形成系统的科研精品工程运作及保障机制。
第五条 凡3年内没有完成(或没有参与完成)科研精品的教研部门,取消该教研部门及部门主任当年年终考核时科研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根据实际,逐年增加科研专项经费投入。力争在3年之内,使我校(院)的科研经费投入达到西部地区省级党校的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以教研部为依托,以科研项目为主导,根据需要,在区内适时灵活建立相关校(院)级调研基地,并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完善科学的运作机制,为调研工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招投标制度,力争标的资助经费不低于自治区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的数额。
第九条 每年召开若干次有关科研成果交流、科研方法研讨的专题性会议,不断增强广大教研人员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科研精品工程”实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推进“科研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校(院)科研精品每年评定一次。评定范围仅限于自上年度评定后至本年度评定前完成的科研成果。每年年终时审核认定校(院)科研精品,并兑现物质奖励。
三、科研精品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多出精品,校(院)将逐步加大对科研精品作者的奖励力度。
第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的各类别的科研精品,给予以下奖励:
1.在《求是》、《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光明日报》等5种大报大刊上以校(院)集体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奖励作者8000元。在以上 5种大报大刊上以校(院)教职工个人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奖励作者6000元。
2.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民族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文学评论》、《历史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学习时报》(正刊)、《理论动态》等20种重要刊物和报纸上,以校(院)集体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奖励作者6000元。在以上20种刊物上以校(院)教职工个人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奖励作者5000元。
3.调研报告或对策建议被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酌情奖励作者6000元—8000元。
4.以校(院)集体名义完成的文章或调研报告,入选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其委托中央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的,奖励作者5000元。以校(院)教职工个人名义完成的此类文章,奖励作者3000元。
5.科研成果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不含研讨会),并获二等以上(含二等)奖的,奖励作者6000—8000元。
6.学术论文在较高层次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入选并获奖或作大会发言的,奖励作者3000元。
7.被课题审批单位鉴定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课题的结项成果,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8.同一项成果符合科研精品两个以上认定条件的,按照奖励额度较高的标准进行奖励。
9.同一项成果既被评为科研精品,又符合《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规定》或《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之奖励规定的,其物质奖励按照额度较高的标准进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的调研报告或对策建议,被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或中央各部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赞同,予以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作为特别奖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注重总结和宣传获科研精品奖的集体及个人的先进经验与事迹,努力在全校树立精品意识,形成争创科研精品的良好氛围。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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