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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1-22 15:36:40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院)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课题研究工作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财务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中的科研课题经费,是指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含校院级)科研课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委托研究的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

  (二)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其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课题审批单位制定实施的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课题审批单位没有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课题经费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1.资料费:指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订阅、购买、借阅必要的报刊、图书、专用软件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搜集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课题研究所需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以及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具体包括区内调研的差旅费和区外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停车过桥费等费用。

  4.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组织召开的会议,包括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鉴定会的会场租用、工作用餐等支出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总经费的10%。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设备,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经课题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总经费的10%。

  8.办公用品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少量办公用品支出。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计算机使用费:包括计算机录入费、上机费、软件设计费、网络通讯费,小型外设及耗材添置费。

  11.成果鉴定评审费:指在课题验收结项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12.奖励费:我校(院)立项的各类课题资助经费的1/3,可用于对课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课题组成员进行奖励。奖励费应在课题通过验收结项后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13.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14.其他支出:指课题研究所需的信息通讯费、资料邮寄费等其他支出。

  三、课题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财务制度,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其课题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卡管理细则》、计财处《关于使用公务卡报销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及转帐支票结算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课题经费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在有效期限内报销。会议费的发票须附会议通知文件。省部级以上(含)课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次,且须填写统一格式的规范发放单,经由领取者本人签字,并依法纳税。办公用品费的发票上无明细项目的,须另附商家开具的购置清单。大额印刷费的发票须附印刷合同。成果鉴定评审费发放单应由领取者本人签字,并依法纳税。

  (三)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经费,原则上都实行分期报销的办法。

  (四)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除校(院)课题之外,其他课题在获准立项后,课题组可根据课题研究进度情况,分期分批报销已拨付经费的2/3;课题完成并向审批单位报送研究成果后,可再报销已拨付经费的1/3;课题最终通过审批单位验收,颁发结项证书并划拨预留经费后,再报销全部预留经费。

  (五)我校(院)下达并给予经费资助的各类校(院)级科研课题,在课题正式立项后,可先报销1/3的经费;在课题完成并报送研究成果后,可再报销1/3的经费;待课题正式通过审核验收、颁发结项证书后,再以奖励费方式或报销发票方式结算剩余经费。

  (六)课题经费报销程序:科研处核定并登记报销额度,计财处审核发票,科研处处长签字,计财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销经费。

  四、课题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凡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各类课题的研究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和校(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内容进行专款专用。

  (二)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负责做好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对课题经费总额在5000元以上(含)的各类课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中,国家社科规划课题管理费的提取,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类课题的管理费,可按每项课题经费总额的5%提取。

  (四)科研处和计财处要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本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被课题审批单位撤项或中止的各级各类课题,停止报销经费,课题研究者应退回已报销经费。

  (六)对弄虚作假、虚开、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其他违反相关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冻结经费、追回经费等处理措施。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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