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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校级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1-22 15:33:18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校(院)科研工作水平,增强党校科研工作的“四个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校级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院)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校(院)批准成立的各类校级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挂靠在我校的自治区级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中心”是校(院)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院)突出重点、聚集力量、力促科研工作大发展的重要部门,也是校(院)创新科研工作手段、强化科研合作与交流、着力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四条  “研究中心”主要依托所挂靠教研部门(含科研处、图书馆和信息技术部)及相关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研究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核心,以服务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推进校(院)科研工作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六条  “研究中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跨学科研究与系统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研究和宣传。

  (二)对宁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为自治区高层领导和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积极开展对有关方面特别委托的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和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活动,推动校(院)对外学术交流工作。

  (五)以“研究中心”等校(院)集体名义撰写理论宣传文章,在区内外大报大刊发表。

  (六)围绕当前重大学术和理论问题,开展集中研讨活动。

  (七)完成校委及科研处下达的其他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设立程序为:教研部门申请、科研处审核、校委会审批。

  第九条  “研究中心”按照学校审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和目标开展业务工作,并接受科研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研究中心”由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经校委会批准,“研究中心”可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1人。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中心在年初做出安排,报科研处审定、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年终向科研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可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主要研究人员。校(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强写作能力的人员,经中心考察、科研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由“研究中心”颁发研究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研究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外知名专家学者若干名,作为中心的特约研究员,参与中心各项研究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因退休、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及时上报科研处,由校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活动形式。通过进行重要课题调研、举办理论研讨会、理论座谈会、形势报告会、参加各种学术研讨活动、撰写理论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要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经学校批准正式成立后,由科研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中心的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规定任务、未通过考核评估的“研究中心”,根据科研处提出的意见,由校委会决定整改或撤销。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的日常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进行统一预算和管理。“研究中心”向外争取到的课题经费的管理,按照校(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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